買135罐人參豬蹄湯后
男子起訴商家十倍賠償
法院駁回:標簽瑕疵不影響食品安全
三湘都市報4月26日訊 岳陽一男子花了3141元網(wǎng)購135罐人參豬蹄湯,他認為,該食品沒有注明哺乳期婦女禁用,食品標簽不合格,起訴該商家十倍賠償。今日,三湘都市報記者從岳陽臨湘法院獲悉,該院認為標簽瑕疵不影響食品安全,駁回男子十倍賠償?shù)脑V訟請求。
買135罐人參豬蹄湯后十倍索賠
2021年5月21日,臨湘一男子沈某在淘寶天貓網(wǎng)絡購物平臺下單購買了上海某肉制品有限公司的商品人參豬蹄湯45件,每件69.8元/3罐,共計支付3141元。
沈某收貨后發(fā)現(xiàn),商品標簽內(nèi)容中禁用人群標注:本品含有人參,孕婦及14周歲以下兒童不宜食用。經(jīng)查詢,食品中含有人參禁用人群應當包括哺乳期婦女。沈某認為人參豬蹄湯未標有不適宜人群哺乳期婦女,因此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法》中“對與衛(wèi)生、營養(yǎng)等食品安全要求有關(guān)的標簽、標志、說明書的要求”的食品。該公司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規(guī)定承擔退貨退款和支付價款10倍的賠償責任。沈某把該公司起訴到臨湘法院。
法院:退還貨款,不支持十倍賠償
法院認為,肉制品公司在標簽中應當將哺乳期婦女標注為禁用人群,但是未作標注,限制了沈某購買商品的知情權(quán),沈某有權(quán)利選擇退貨,肉制品公司應當退還原告貨款,因沈某已食用1件人參豬蹄湯,因此,對沈某要求解除合同并退還44件貨款的訴訟請求,該院予以支持。
根據(jù)食品安全法規(guī)定:生產(chǎn)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jīng)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chǎn)者或者經(jīng)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shù)慕痤~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根據(jù)這一規(guī)定,銷售者支付價款十倍賠償金的前提條件是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了損害。肉制品公司在標簽內(nèi)容中未標注哺乳期婦女,并不能證明該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僅是食品的標簽存在瑕疵,且該瑕疵不影響食品安全,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
據(jù)此,法院判決某肉制品有限公司在十日內(nèi)支付貨款3071.2元,同時由沈某退還人參豬蹄湯44件,駁回沈某其他訴訟請求。
■全媒體記者 虢燦 實習生 程韞玉
通訊員 丁嘉蓉 余馳 視頻 田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