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應正常通行的非機動車道因他人違規(guī)停放汽車而被阻擋,電動自行車在繞行過程中出了事故,誰之責?6月27日,紅星新聞記者從成都簡陽市人民法院獲悉,該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最終法院判決三名違章停車人各承擔12.5%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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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輛車占道 電動車為避讓出意外
不久前,家住簡陽市的丁某駕駛電動自行車出行,一路上都在非機動車道騎行。但走到其中一路段時,非機動車道因停放了三輛汽車而被阻擋,丁某為繞開這幾輛汽車,只好借機動車道行駛。
沒想到,剛一越線,便與王某駕駛的一輛三輪摩托車相撞,丁某和王某均受傷,車輛也有不同程度損壞。經交警部門勘驗,認定丁某在變道時未做到充分觀察注意,且三輪摩托車司機王某駕駛速度過快,雙方承擔同等責任。
此時,丁某提出,自己之所以突然變道是因為三輛汽車違規(guī)停車占據了非機動車道,不得已而為之,不然也不會發(fā)生事故。丁某認為,張某等三人也應當承擔一定責任。隨后,丁某便起訴至簡陽法院,要求車主張某等三人賠償醫(yī)療費等各項損失共計23萬余元。
違停者對事故有過錯 3名車主被判賠償
法庭上,被告人張某等人都覺得很無辜,自己的車只不過在路邊臨停了一下,也沒有直接與原告的車輛發(fā)生碰撞、擦掛,為何要賠償?
法院經審理認為,機動車在道路上臨時停車,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關于“在道路上臨時停車的,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的相關規(guī)定。如果確有特殊情況需停車,則要開啟相應的警示車燈,并在車輛、車尾設置相應的警示標志。張某等三人停放的路段并沒有劃定停車位,三人屬于違規(guī)停車,同時也沒有按規(guī)定設置警示標志,停放時間也超過辦理事務的必要時長,對事故的發(fā)生有一定的過錯。
最終,法院經審理認定,先由三輛汽車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三輪摩托車駕駛員王某因沒有投保交強險,自行承擔交強險賠償責任。超出部分金額,根據交警部門的責任認定,確定王某承擔50%賠償責任,張某等三名違章停車人各承擔12.5%的賠償責任,其他損失由電動自行車騎行人丁某自行承擔。
法官提示,許多駕駛員對違章停車的危險性認識不足,往往圖方便隨意在非機動車道、人行道上停放機動車,不但嚴重影響了道路交通秩序,更成為交通安全的重大隱患。一旦發(fā)生交通事故可能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甚至要承擔刑事責任。
紅星新聞記者 章玲
編輯 于曼歌